中外货物买卖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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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CFR或CIF条款)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 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 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 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 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 保险   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 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 .该信用证在 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计 银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 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 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g.在CIF条款下   1.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的保险费。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 份寄目的港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3.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____天内,承付合 同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金额为 。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 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____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外 的银行费用应由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 装运条件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40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20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 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 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 吨,长 米,宽 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 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在CFR条款下: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 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图。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配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 项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付货款。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 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 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___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 达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检验   1.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 发质量证明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 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 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说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____ 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 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 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 后____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保证 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 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 告卖方延长商检期____ 天。   第十五条 索赔   1.若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且买方在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检验 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之一种或几种索 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 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 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   b.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 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 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 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 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 仲裁   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 下述第 项仲裁:   1.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败诉一方承担, 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 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 过货物总值的5%。罚金率按每星期0.5%计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如果卖 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星期,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尽管撤消了合同,卖方 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月日在________国________市用____ 文签 署,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合同以下述 款为生效方式: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____ 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买方:   签名:____________   卖方:   签名:____________ 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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