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出卖人 机械制造厂代表人 简称甲方,承买人 铁厂负责人 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施盘)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 立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契 约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   第二条 试验期间以 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条 前项试验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在试验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 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对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 试验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验合格 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   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 元整,于契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 金人民币 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 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 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或试验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验时,得向甲方请 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 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验期终止日起算x日内将货款全部付 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年月日

分享到 :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