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买卖契约书 出卖人 保证人 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为丙方)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买卖经居间 之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买卖契约条件如下: 、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 市区路号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如后附加税买 卖标示记载)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 本件买卖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 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 (二) 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 (三) 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 元整。 (四) 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币 元整。 共计价金人民币 万仟佰拾元整。 前项价金于契约订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与甲方,经居间人等见证之下甲 方亲自点收足讫并以价金项下盖章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 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及保证人、居间人至契约第一条 所载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包括所著门窗户、扇厂、内隔屏、添造物、电气、 自来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前去营业收益纳 课清楚。 第四条甲方对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已告知乙方并经乙方验明所接交的标的物 理学件以为完整确认,交无物上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 等情况。 第五条 甲方于契约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字号)及 政府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并其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 受的手续。 第六条本件买卖成立后甲方对于买卖标的工厂建筑物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件 于乙方,指定日时会同向管辖地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或向税 捐稽征机关申请房捐纳税义务人变更手续的义务。倘若手续上应另出立字据,或需 要甲方的签盖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 等情况。 第七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于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 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 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买卖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买卖契约及 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抑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无讹。 第九条 如于甲方违反前二条契约条件之一时,乙方除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 使其权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丙方愿与乙方负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 非至乙方的债务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归消灭。 第十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及工厂有关营业水电以及人事费或应缴税捐工会费, 自年月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 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自本买卖契约订立日起,不得借用xx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 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方不 得异议。 第十二条 甲方出卖工厂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为承担或受 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件买卖费用议定负担如下: (一) 本买卖契约印花及公证费增值税均由甲方负担。 (二)本买卖工厂建筑物产权移转登记及工厂名义变更登记诸费用则归乙方负 担。 第十四条 本件买卖嗣后不论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契约或主张买回等情 况。 第十五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如下: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印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印 保证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印 日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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