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委托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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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委托合同1   编号: 日期: 租赁公司(地址: (地址:   甲方: 电话: )  (租) 电话:   乙方: 电话: )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 )和乙方的 《租赁项目申请书》 (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 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 品名 规格 数量 备注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规定办理。 号《订货协议书》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支付1次,共支付 次,即租赁期结束。 (大写: )租赁期自提 个月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 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 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 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 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 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 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 内,将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帐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 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知银行向 乙方开户行( 帐号: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 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2%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 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 (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 的租赁项目,按2.5%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   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无 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 副本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 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 号 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章) (章) 乙方: (章) 担保单位:   代表:   开户行: 帐号: 代表: 代表: 开户行: 帐号: 开户行: 帐号:   合同管理机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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