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合同(3)

租赁经营合同(3)



租赁经营合同(3)   租赁单位:   经过租赁经营指导小组和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审查, 甲方)决定将 租赁给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乙方)个人经营,   1.租赁期为 日止。 年,即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为 厂长,具有法人代表资格。   3.乙方需请两名保证人,共同以个人财产作为抵押,其中乙方为 元,保证人共为2258元。乙方及保证人用以抵押的个人财产经甲方和公证处共 同调查并登记造册后,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移或变卖。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 拥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 备、行政干部任免、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分配形式、生产经营方式的确定等。   (2)依法有权从事多种经营并决定其经营方向。   (3)有权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和处分、辞退等奖惩处 理。   (4)有权按政策规定招收租赁期内有关的临时合同工。   (5)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接受主管 部门的领导和综合部门的指导、监督;自觉接受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保证 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定期向职代会汇报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6)对企业的财产、必须进行社会保险;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折旧基金和 大修理基金,维修和更新设备、房产。合同履行期满,要按固定资产清单如数返还, 并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 %以上。   (7)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5.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行使正当职权,帮助、指导乙方依法管理和经营企 业。   6.租赁经营的分配:   (1) 应照章纳税,并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2)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基数租金 实现利润大于租赁的基数利润时,以下形式确定数额缴纳租金:基数利润×利率= 基数租金 元,当 钢球厂年 ×=元           租赁年度实现利润 租金=基数租金=             租赁基数利润   当 年实现利润小于租赁基数利润时,按规定的基数租金1 100元缴纳,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和保证人用个人资产抵补。   (3)甲方收到租金后,应按有关规定全部返给 作为企业留利。   (4)乙方对本企业的留利必须合理使用,百分之四十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百 分之六十作为福利基金。   (5) 的盈利,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按税后利润提 %作 为乙方个人收入,乙方从租赁收入中除按规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外,每年应提留 %作为风险基金;乙方每年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租金、风险基金后,其余全部为自己个 人所得,对保证人的获利额,由乙方与保证人议定并从乙方个人所得中分给。   (6)租赁期间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奖金(保留原工资级别,如遇调整工资,可 按规定给予调整级,但不发薪金)乙方可按每月预支生活费用,数额可略高于其原 来工资和资金之和,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和与奖金之和的二倍。   (7)乙方提留的风险基金应存入 ,并按银行存款利率计 息,存入企业期间可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由乙方全部(含利息) 提走。   (8) 的租赁年度实现利润,除按规定交纳所得税、租金及 基数留利基金为 支付乙方个人收入外,其余部分为企业留利基金,核定 万元,租赁期间企业留利基金应逐年增长,如达不到基数留利基金 万元 时,乙方应用私人财产赔偿减少额的 %。   7.甲乙双方对 要遵守如下经济政策:   (1)按集体企业管理,并按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和奖金税。   (2)以企业 年工资总额 万元,产品销售收入 元)为基数,各租赁年内职工工资总 万元(即百元销售收入的工资含量 额随销售收入的增减而浮动,只要人均利润、上交利税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高于 工资增长幅度,允许职工工资(含奖金,计件超额工资)据实列支,计入成本,因 国家统一调整职工工资而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另行增补。   (3)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一年内由企业留用, 经财税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延长留用期;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允许用新增利润税前 还款,还贷后,企业可按核定的比例提留福利基金。将自有资金与贷款合并使用所 获得的新增利润,按自有资金所占比例提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技术改造。   (4)以前年度应该归还的技术贷款,在租赁期内逐年归还,因归还技术贷款 而减少的利润允许提取福利基金,由于归贷而减少的利润均不影响乙方的提成基数, 其资金来源应由增提的福利基金支付。   (5)因生产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只要投资额和面积没有超过国家有关 规定,免征建筑税。   (6)乙方除交纳租金外,不再交纳承包费。   8.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非法干预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2)乙方若不能按本合同规定如期如数缴纳租金,其不足部分由乙方和保证 人用个人的抵押财产抵补。抵补原则为:①先乙方后保证人;②据低补数额需要, 对保证人按登记财产赔尽为止;③要保证乙方个人及家庭必需的生活费;④抵补不 够部分由乙方同甲方签订债务合同,经公证处公证生效。   9.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随意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因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致使租赁经营无法按本合同规定 执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或其它原因损害了甲方的利益,或因甲方违反合同 规定,严重干扰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乙方无法自主经营,合法收入得不到保 证,甲乙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4)如乙方发生意外而无力执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5)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公证处认可 方为有效。若双方达不成协议,经公证处调解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由法院依法判决。   10.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签字,并需经公证处公证后方可生效。   11.本合同公证费用由 支付。   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随时协商解决。   13.本合同正本六份,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和公证处各一份;副本九份,报市 经委、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局、市工商银行、 区税务局、人行 办各一份备案。   甲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 保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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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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