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代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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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代理企业)   合资代理协议书    和有限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 友好协商,合资兴办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公司名称   第1条 中文名称:   第2条 英文名称:   经营范围   第3条 经营有关船用设备(以下简称船用设备):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系代理   等船舶专用设备项目,为取得优惠价格及售后服务及时方便的条件以加强竞争。   经营代理工业设备(以下简称非船用设备):   本公司的业务范围除船用设备外,还代理非船用设备。   注册资本   第4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金额为U.S.D. (大写 美元,实收资本为U.S.D. 美元。 (大写 )  股权分配   第5条 甲方拥有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50%,乙方拥有的股权占投资总金额 的50%。   董事会   第6条 董事会由四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二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长由甲 方委派,总经理由乙方委派。   第7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必要时经一方董事提议,董事 长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必须在20天前通知。董事会议拟选择代理厂家 中,经营代理业务成交额高的地点举行,以总结经验,增加代理项目并检查执行协 议书的情况。每次董事会议应有记录并形成纪要。董事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存查。   第8条 董事会需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代表参加。董事会的工作原则是以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办法来处理。董事会 的职权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总经理的职权由“聘请总经理任职书”中规定,详见附件。 (略)   第9条 董事会成员不在公司领取薪金、津贴。在会议期间或受公司委托在国 外考察,联系业务期间,所需的交通、住宿、膳食、办公等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0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委派方推荐,董事 会聘请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薪俸由董事会决定。若总经理、经理不能胜任 或不愿意继续任职或委派方调离时,其职位的空缺由委派方向董事会另外推荐,并 由董事会批准任命。   第11条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别的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 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公司的营业进行竞争。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和严 重失职,董事会随时有权辞退他们。公司的董事长及董事可在其他公司担任同样的 职务,而其任职的公司不能与该公司竞争。   甲、乙方的责任   第12条 乙方负责开辟 代理的渠道,但须经筛选确认, 凡取得代理业务需承担义务时,需经双方确认。   凡取得 设备代理权,因项目订单、售后服务条件有别,取 得相应优惠价格有差异,力争做到有订货有优惠(低于国际市场价格)。   无代理权也可接订单,双方按用户要求广辟货源,共同努力多接订单。  第 13条 甲方应介绍推荐 采用公司与用户直接签署订货合同。甲方将公司代理船用设备名称、样本及售后服 务的措施等送至 研究所,由设计者推荐给造船厂或船主在造新 船中采用。甲方协助公司办理凡有代理业务需前往中国的签证及有关事宜。 设备的适合项目于国内订货单位,可   会计与审计   第14条 公司的财政会计年度系为日历年度。第1会计年度将于 年月日终结。会计采用借贷记帐法,船用产品项目和非船用产品项目分 别记帐核算。经营所用的货币,以港币为记帐单位。财政年度终结收入(毛利)扣 除营业成本、税金、福利等后为纯利润,纯利润的分配按双方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1)按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所占毛利总额的百分比予以分别计算纯利润的 分配额。   (2)甲、乙双方对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的纯利润各占50%。   (3)甲方主要负责船用产品项目,而乙方则主要负责非船用产品项目,凡各 自负责项目的纯利超过 港币时,予以提取超额部分总金额 %的款 额授予超额项目的一方,余额部份按第14条(2)办法予以分配。   (4)公司会计制度、格式、编制会计报表,月报在各日历月结束后30天, 季报应在日历季后45天,年度决算应在日历年结束后60天编报。决算明细表, 以反映经营的全部情况。   (5)公司所得利润总金额的50%作为无形贸易费开支,一切开支按发票报 销。年终结算时总开支超过总收入的50%须由总经理书面报告。   第15条 在收到一个会计年度的年终报告后60天内,甲、乙双方各派一人 组成审计小组,对上1个年度的报告(包括资金表、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 动表)开展审计工作,写出审计报告,报董事会批准。   第16条 双方派出的年度审计人员的工资由各方承担,但膳食、交通、办公 费用由公司开支。开支费用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17条 总经理在收到审计小组对财务开支提出的异议通知后,最迟不得超 过20天内予以解决。   第18条 公司文件、会计帐目和财务情况表用中、英文为工作文字。   生效、期限与终止   第19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20条 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21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以签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合资期满前 半年,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可延长其协议期限,具体事宜由董事会决定。   第22条 本协议的修订应得到董事会一致通过。若有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 协议。   第23条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宣布退出或终止,而终止协议必须取 得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24条 协议期满,双方认可不再延长,可自然终止。   第25条 由于一方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出自愿终止。   清算   第26条 公司协议期满终止时,由董事会担任“清算委员会”任务,直到清算 结束,宣布公司解散。   第27条 清算后,甲、乙方的全部投资的本息均可完全收回。若固定资产予 以拍卖后,其金额仍不足部分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担亏损。   筹建工作   第28条 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甲、乙方应于第30个日历日17时前 将投资的50%资金金额汇入 银行的公司帐户,而余下的总金额 之50%应于90个日历日17时前汇入上述银行的公司帐户。   第29条 本合同签署后,甲、乙方提出委派董事会成员,并召开第一次董事 会。   第30条 董事会成立后,按协议推荐董事长、总经理,安排工作日程表并聘 请工作人员。   适用的法律及仲裁   第31条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的仲裁,均 以法律为准。   第32条 合资的双方由于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执,应以友好信任的精神协商 解决。若30天内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可经甲方与乙方的任一方推荐第三方进 行调解。   第33条 若调解于30天内仍无法解决时,其争执由仲裁作最终裁决。   第34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或按照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支付。   不可抗力   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义务,凡属下述情况,将不视为该 方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35条 任一方出现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战争、自然灾害)或几个相结合 的事件引起妨碍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36条 在第35条所述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对方对妨碍或延迟履行本协议 的各种因素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与措施予以及时解决。   第37条 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早通知公司的另 一方,通过友好协商,继续执行本协议。   协议文字和工作语言   第38条 本协议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 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9条 双方同意以汉语、英语作为工作语言。   通知   第40条 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电报、电传应按下列 地址发出并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    有限公司   有限 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文本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41条 本合同英文及中文本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公司存档备查 一份。   甲  方                   乙  方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签字:   姓名:   职务:    签字: 姓名: 职务:   见证人              见证人   签字:   姓名:   职务:    签字: 姓名: 职务:    日期:   注:合资代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 组织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按照合资代理公司法定地址的适用法律所建立的企业, 为代理世界各国厂商不同类型的具有竞争性的产品,以取得委托厂商的“产品折扣” 和“佣金”为利润。合资代理经营的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和共担风 险。   这种合资代理商有注册资本,信誉较好,为推销业务,于推销产品集中的地方, 一般来讲,都会成立“维修服务中心”(REPAIR & MAINTENACE  CENTRE)以维护产品的声誉和开展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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