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合同(2) 出租单位: 承租单位: (以下简称出租方) (以下简称承租方) 为了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 方充分协商,特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二)租赁期限 。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自 年月日起将 (租赁财产)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月收回。 (三)租金数额、结算方式及交纳期限 根据国家规定的 (租赁财产)的租金标准(无统一规定的,由双 元,交纳租金的 方当事人商定),承租方每月(年)应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时间为每月(年)的最末一日(或双方商定其他时间一次或几次交付)。 (四)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 保养费用均由 (租赁财产)的维修与保养由 _方承担。 方负责,一切维修 (五)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 (租赁财产)出租期间,出租方如将 (租赁财产)所 (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租赁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 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告知承租方 (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后, 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承租方如因工作上的需要,将 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取得 _(租赁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担 (租赁财产)使用权的第三方即 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权利,承担原承租方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 2.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七)遇不可抗力而造成 。(租赁财产)的损坏或灭失,经有关部门 鉴定属实,承租方及时向出租方说明情况,不负修复或赔偿的责任。 (八)其它 。 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 订合同。 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 租赁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随意废除合同。本合同中如 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单位各留存 一份。 出租方: (盖章) (盖章) 承租方: 地址: 代表人: (盖章) 地址: (盖章) 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户: 年月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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