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标准文本1)

购销合同(标准文本1)



购销合同(标准文本1)   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号或商标) 。(应注明产品的牌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1)按国家标准执行; 项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 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 检 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 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 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 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 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 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 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 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 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1)乙方送货; 项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 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 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 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 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 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 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 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 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 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 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 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 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 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 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 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 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 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 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 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 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 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 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 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 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 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 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 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 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 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 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 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 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 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 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 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 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 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 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 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 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 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 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 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 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 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 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 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 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 一式 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 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公章) (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年月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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