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 买 方: 地 址: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 地 址: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 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 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 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 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 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 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 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 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 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 份数 寄送 送交方议付银行 送交议付银行(副本) 1 空邮目的岸外运公司(副本) 2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 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 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订 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 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 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 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 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 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 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 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 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 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 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 的口岸前不得停靠 或附近地区。 第九条 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 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 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 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 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 国商品检验局进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 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 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 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 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 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 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 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 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 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 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国 市用____文签 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 方: 代表人: (盖章) 卖 方: 代表人: (盖章) 签署日期: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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