锰产品订货合同 供方: 分配号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 签订时间 年月日产品名称质量(%) 数量 分期交货量(吨) 单 金 价 额 十 十 一 二 月 月 分配量 合同量 粒度一 二 月 月 十月锰铁磷硅…… 块粉 块 粉 二、计量标准: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 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损耗不负责任。 %,无轨道衡则按供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锰品位误差 为1%,允许含水份6%。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 日内到需方,以 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需方复验为准;若需方 日内未电告供方或需方未保留 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四、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运输由供方代办到需方指定火车站。发车后,在 小时内电告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锰、铁、磷)车号、发车日期等。短途 运杂费每吨 元,火车运杂费凭铁路运单结算,并按(86)×物价字第×号 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文件规定,每吨收服务费 五、价格: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1991〕价重字28号文件 规定执行,富锰渣按(90)×冶财字第×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国家价格变动,按 新文件规定执行。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货到需方15天内付款,(包括其他几 项承付费用)。 七、违约责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必须提前一个半月通知需方, 否则按未发部分货款总额的1%承付违约金,需方不按时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承付 滞纳金。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向合同仲裁 机关申请仲裁 供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方需方锰产品主管部 鉴(公)证意见: 门意见: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经办人: (章) 鉴(公)证机关 (章)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 帐号: 年 月 日 代表: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注:除国家另有证 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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